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节目管理

第十七条

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节目管理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完整转播或者传送中央和本省、市以及所在地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加强直播节目播出管理。直播节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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