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节目管理
第十八条
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节目管理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遵守广告审查和播放管理制度,禁止播放虚假、违法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商业广告,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广告时长、方式的规定,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商业广告,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广告时长、方式的规定,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