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节目管理 第十六条 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节目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台(站)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公共服务类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非公有资本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节目的制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