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本级应急信息发布流程,并对应急信息发布实施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信息广播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应急广播信号测试,保障应急广播体系正常运行。
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信息广播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应急广播信号测试,保障应急广播体系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