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统一联动、安全可靠、快速高效、平战结合的应急广播体系,通过广播、电视以及应急广播智能终端等方式,向城乡居民提供灾害预警应急广播和政务信息发布、政策宣讲等服务。
应急广播建设以及运行维护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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