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广播电视发射、转播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和频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