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保障。供电、供水、通信等企业因检修、改造设施设备需要中断服务的,应当在中断服务七十二小时前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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