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开展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广播电视信号的正常传输。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查询施工范围内广播电视设施分布情况等资料,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出查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
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广播电视设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十日前告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指派专业人员现场指导。因施工不当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确需广播电视设施搬迁的,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查询施工范围内广播电视设施分布情况等资料,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出查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
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广播电视设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十日前告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指派专业人员现场指导。因施工不当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确需广播电视设施搬迁的,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