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城乡规划、建设活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为广播电视网和其他相关信息网络预留所需的管廊通道以及场地、机房、电力设施等。
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小区(含办公、商业用房),应当按照广播电视相关技术标准,配套设置广播电视设施。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要求配套设置广播电视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因城乡规划调整、技术升级改造等原因被废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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