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国家安全、城市管理、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区县(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国家安全、城市管理、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