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建设作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统筹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省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标准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结合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合理确定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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