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完善广播电视设施,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和镇(乡)广播电视站建设,保障公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多业务信息网络融合,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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