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节目管理 第十五条 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节目管理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和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传播广播电视节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节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