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 志愿服务文化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 志愿服务文化 第二十八条 每年三月为全市志愿服务主题月,集中开展志愿服务文化宣传、志愿服务活动推广和成果展示等工作。
市和区县(市)应当培育和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选树志愿服务先进典型,推进文明宁波、爱心宁波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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