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 志愿服务文化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 志愿服务文化 第二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尊重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就近、就便开展“随手志愿”服务,倡导“微志愿”服务活动,营造志愿服务人人可为、时时可为、处处可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志愿服务精神宣传,普及志愿服务文化,创造有利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志愿服务精神宣传,普及志愿服务文化,创造有利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