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开展相关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开展相关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