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促进志愿服务活动有序开展。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志愿服务站收集辖区内志愿服务需求,发布志愿服务项目,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和辖区单位等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治理、养老助残、扶贫济困、矛盾调解、疫情防控、灾后重建、垃圾分类等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推进城乡志愿服务协同发展,培育壮大乡村志愿服务力量。鼓励和支持城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赴乡村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志愿服务融入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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