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志愿服务促进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志愿服务促进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有关方面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