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志愿服务促进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志愿服务促进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扬。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