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志愿服务促进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志愿服务促进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健康、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制定具体措施,给予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优待激励。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志愿者提供便利和优惠待遇。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团队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礼遇。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或者志愿服务需求方可以对志愿者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而支出的必要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志愿者提供便利和优惠待遇。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团队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礼遇。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或者志愿服务需求方可以对志愿者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而支出的必要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