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政策和措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志愿服务体系,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