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志愿服务工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宣传表彰、经验推广等工作,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精神文明建设的办事机构承担志愿服务的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