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