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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