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