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