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七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前款规定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紧急现场救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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