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五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