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三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公民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的,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应当优先给予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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