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四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