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二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支持和加大对文明建设基础设施的投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并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并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