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三)不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内有序停放车辆,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道路或者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口;
(四)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信鸽等动物;
(五)不按照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六)房屋装修产生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噪声、粉尘、臭气等环境污染;
(七)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三)不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内有序停放车辆,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道路或者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口;
(四)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信鸽等动物;
(五)不按照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六)房屋装修产生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噪声、粉尘、臭气等环境污染;
(七)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