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根据旅游景区规划或者建设方案确定的旅游容量,配备必要的供水、排水、供电、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环境卫生、通讯、医疗、无障碍设施等配套服务设施,设置游览标识、引导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