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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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景区建设与管理,提升旅游景区品质和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第二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
第三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旅游景区及相关旅游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促进旅游...
第四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旅游景区...
第五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旅游景区的建设与旅游资源的保护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境内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按照国家有...
第七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档案组织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市...
第八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景区项目储备库,分阶段建设旅游景区。对于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具...
第九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和建设方案,采取有效措...
第十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编制旅游景区建设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投资主管部门在...
第十一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符合旅游景区规划或者建设方案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
第十二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根据旅游景区规划或者建设方案确定的旅游容量,配备必要的供水、排水、供电、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
第十三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进行开山、采矿、采石、砍伐、取水、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
第十四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旅游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交通、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在制定道路建设规划、客运线路及站点规划时,应当兼顾旅游发展需要,合理安排旅...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七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
第十八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依据国家规定必须具有职业资格证书和实行就业准...
第十九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做好自然、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制定景区...
第二十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下列游览项目: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经营过程中,遇有恶劣天气、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影响旅游者安全时,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具体应急...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人身安全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应当经法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旅游景区规划或者建设方案确定的旅游容量接待旅游者。
禁止超过旅游容量接待旅游者和...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应当放置在主要...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者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旅游景区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对六十周岁以上公民、残疾人、现役军人、教师、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门票减免。...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登记,按照核定的营业地点、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有关...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旅游者游览旅游景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德,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行为人拒不改正或...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景区监督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旅游景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