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旅游景区及相关旅游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促进旅游资源整合与集聚,体现地方特色。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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