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以游览参观、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活动为主要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旅游服务,有明确的经营管理者和地域范围的独立管理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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