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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