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