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行为人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因违法行为造成旅游设施等财产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