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景区监督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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