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经营过程中,遇有恶劣天气、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影响旅游者安全时,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具体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临时关闭景区、疏散旅游者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专业气象、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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