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旅游景区规划或者建设方案确定的旅游容量接待旅游者。
禁止超过旅游容量接待旅游者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