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应当放置在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尚未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应当放置在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尚未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