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对六十周岁以上公民、残疾人、现役军人、教师、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门票减免。
倡导旅游景区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实行门票减免。
行政、司法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可以凭执法证进入旅游景区,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为执法活动提供便利。
倡导旅游景区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实行门票减免。
行政、司法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可以凭执法证进入旅游景区,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为执法活动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