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登记,按照核定的营业地点、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