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旅游者游览旅游景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德,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废弃物和倾倒垃圾;
(二)攀折、刻划树木和采摘花卉;
(三)在文物、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
(四)携带兽类宠物进入景区;
(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行乞、酗酒滋事;
(六)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七)焚烧树叶、荒草、垃圾,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八)损毁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设施;
(九)捕猎野生动物;
(十)损坏水域内各类水利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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