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下列游览项目: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等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低俗、迷信、赌博内容的;
(四)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游览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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