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依据国家规定必须具有职业资格证书和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和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