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指导、监督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指导、监督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开展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并接受其投诉;
(六)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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