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进行开山、采矿、采石、砍伐、取水、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未按规定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
(四)违法引进或者带入外来物种及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景区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资源破坏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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