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设备,所维修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能够修复的,应当修复到符合排放标准;无法修复的,应当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告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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